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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消费者订车时,库存车对车辆出厂时间并不知情,消费到了提车的纠纷时候,发现汽车是定金半年前或者一年前生产的“库存车”,类似情形引发不少消费纠纷。库存车消费者买到“库存车”怎么办,消费该如何避免因为“库存车”而引发的纠纷纠纷呢?近期,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了两起相关消费投诉。定金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认为,库存车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消费出厂日期,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。纠纷
日前,定金消费者王先生向“智慧315”平台投诉,库存车称他于今年1月19日订购了一辆汽车,消费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,纠纷提车时发现汽车是2023年6月生产的,要求退定金遭拒。
3月5日,消费者向先生在一家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SUV汽车,缴纳定金1万元,提车时发现,交付的是2023年6月生产的汽车。消费者要求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。汽车公司表示,只有先把“库存车”卖完了,才能进新车,提货要等两个月。向先生要求退定金,或者尽快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。
经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解,汽车公司最终退还定金。
镇江市消协调查发现,目前对于“库存车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者国家标准,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“库存车”这一说法,通常是指出厂后超过3个月没有销售出去的国产汽车和出厂后超过6个月没有销售出去的进口汽车。
镇江市消协汽车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,车辆停放久了,电瓶容易坏;如果停放在室外场所,经过太阳暴晒,新车的漆面、橡胶密封条、雨刮片和轮胎等会加速磨损、老化,雨淋则有可能造成车辆电子元件受潮,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隐患。“库存车”并不代表车辆一定有问题,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就可以销售。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尽快清库存,会采取一些优惠来吸引消费者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、第二十条以及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用清晰、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、全面的介绍和说明,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、明确的答复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,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、计价单位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分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、售后服务等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。
镇江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,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,所以,车辆出厂日期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。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,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,消费者可以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合理地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如果协商不成,消费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,通过诉讼解决。
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,通常情况下,购车发票和合同上不会写明汽车生产信息,购车时要仔细核对汽车铭牌上的相关信息,以免被误导。(陈红生 薛晶晶)